(2017)吉060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国玉、刘杰与张群玲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玉,刘杰,张群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604号原告:刘国玉,住白山市。原告:刘杰,住白山市。被告:张群玲,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玉、刘杰诉被告张群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玉、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国玉、刘杰共同负担25元。()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