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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国玉、刘杰与张群玲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玉,刘杰,张群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604号原告:刘国玉,住白山市。原告:刘杰,住白山市。被告:张群玲,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玉、刘杰诉被告张群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玉、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国玉、刘杰共同负担25元。()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