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朱剑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朱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被执行人朱剑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2民初350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剑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剑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朱剑锋(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29的存款人民币1219312.4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汝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