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海洪与王海峰、张洪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洪,王海峰,张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348号原告:张海洪,男,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王海峰,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张洪玲,女,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与二被告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张海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