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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海洪与王海峰、张洪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洪,王海峰,张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348号原告:张海洪,男,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王海峰,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张洪玲,女,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与二被告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张海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