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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罗福仕、刘庆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福仕,刘庆雄,梁趣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罗福仕,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壮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刘庆雄,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梁趣枝,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罗福仕与被执行人刘庆雄、梁趣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6)桂110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助理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容 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