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亮与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亮,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764号原告:孙亮,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亮与被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亮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亮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亮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 张军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毅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