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拉马莫日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格县人民法院,拉马莫日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9号申请执行人普格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拉马莫日各。本院在执行普格县人民法院与拉马莫日各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