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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8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拉马莫日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格县人民法院,拉马莫日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9号申请执行人普格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拉马莫日各。本院在执行普格县人民法院与拉马莫日各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