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丁玥阳(反诉被告)与被告杨群洲(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玥阳,杨群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085号原告(反诉被告):丁玥阳,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惠中坊934楼2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冲,陕西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陕西骊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杨群洲,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印花布园5号楼1门20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碧峰,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玥阳(反诉被告)与被告杨群洲(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玥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杨群洲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玥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杨群洲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玥阳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杨群洲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丁玥阳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反诉原告杨群洲负担。审 判 长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周 强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