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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梁华、崔红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崔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华,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幸兰,黄于听(实习),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红强,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梁华与崔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已发函厦门市思考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其扣留提取房屋租金,并将其转入我院提供的账户。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