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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5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冯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冯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585号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文,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珍人民陪审员  董清树人民陪审员  雍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