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盐城玖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桂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玖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盐城桂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交通局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708号原告:盐城玖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区站前商贸城西楼8106室。法定代表人:余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俞、杨帆,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桂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迎宾大道888号。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友谊路9号。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交通局,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609号。法定代表人:顾勇,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良成、蔡百灵,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盐城玖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桂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交通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盐城桂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但信件被退回。此后,原告又提供新的地址,仍因收件人地址不详或搬迁新址不详被退回。现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亦无法查明上述两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盐城玖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5元,退给原告盐城玖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