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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8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延吉市北方广告社与金京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北方广告社,金京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8445号原告:延吉市北方广告社。法定代表人:宋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文君,该公司职员。被告:金京善,女,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北方广告社诉被告金京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北方广告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北方广告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延吉市北方广告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原告已预交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延吉市北方广告社负担。审判长  李春审判员  刘瑶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