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翔、王达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翔,王达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承办人签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翔,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王达栋,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17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翔、王达栋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翔、王达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翔、王达栋在上饶县煌固镇聚八仙酒楼,盗窃店内中华香烟与利群香烟若干包。2016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翔、王达栋在上饶县煌固镇老味道烤鸭店,盗窃店内硬币70余元。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翔、王达栋在上饶县石狮乡金瑞陶瓷店,盗窃店内显示器一台。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翔、王达栋在上饶县不差钱菜馆,盗窃店内饮料若干。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翔、王达栋在在上饶县醉八仙酒楼,盗窃店内中华香烟2包、大红鹰香烟6包、红双喜香烟1桶。2016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翔、王达栋在上饶市信州区汇善缘素食馆,盗窃店内显示器一台;在上饶市信州区阳光宝贝母婴店,盗窃店内现金300元;在上饶市信州区皇冠丽婴母婴店,盗窃店内现金几十元;在上饶市信州区霸王卸甲龙虾店、一品龙虾店、三只虾店、渔佬大饭店,盗窃店内现金300余元、硬中华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1条、利群香烟1条、红某特酒一箱。2016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翔、王达栋在上饶市信州区波波超市,盗窃现金400余元、中华香烟若干;在上饶市信州区逍遥批发店,盗窃现金百余元。2016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徐翔、王达栋在上饶市信州区大米家寿司店,盗窃现金160余元;在上饶市信州区潮流美食城,盗窃现金600余元、中华香烟若干(经司法鉴定价值665元)。2016年11月16日凌晨两点左右,被告人徐翔在上饶市信州区白鸥园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王达栋在浙江省东阳市北鹿西街208号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翔、王达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翔、林某3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2、王某3、郑某3的证言、被害人徐某1、林某1、吴某、李某1、杨某、李某2、周某、王某1、汪某、祝某、兰某、徐某2、许某、曾某、赵某、徐某3、郑某1、林某2、章某、郑某2的陈述、被告人徐翔、王达栋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翔、王达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95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被告人王达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诗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