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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杜棂栉与苏州德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棂栉,苏州德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772号原告:杜棂栉,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苏州德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定代表人:XX平。原告杜棂栉与被告苏州德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杜棂栉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棂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棂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杜棂栉负担。审判员  吴定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