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杜棂栉与苏州德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棂栉,苏州德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772号原告:杜棂栉,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苏州德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定代表人:XX平。原告杜棂栉与被告苏州德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杜棂栉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棂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棂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杜棂栉负担。审判员 吴定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