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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周华平与周光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平,周光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344号原告:周华平,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周光路,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原告周华平与被告周光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周华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周华平负担。审判员  胡学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梦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