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周华平与周光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平,周光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344号原告:周华平,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周光路,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原告周华平与被告周光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周华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周华平负担。审判员 胡学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梦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