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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董祥龙等与宁荣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祥龙,董瑞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64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宁荣德,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董祥龙,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德惠市。被申请人:董瑞刚,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董祥龙等诉被告宁荣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吉0122民初644号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董祥龙、董瑞刚同意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保全人同意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宁荣德驾驶的胡金花所有的吉A2CE**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00元由宁荣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玉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