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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40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赵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0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长期在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工商银行固原支行营业部290502031005624825的存款账号为银行还款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待足额后划拨,且其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