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40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赵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0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长期在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工商银行固原支行营业部290502031005624825的存款账号为银行还款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待足额后划拨,且其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