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戈卫刚、腾召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卫刚,腾召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刑初378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戈卫刚,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01年7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于201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腾召文(曾用名:腾朝文),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戈卫刚、腾召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戈卫刚、腾召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戈卫刚、腾召文经事先商谋后,至本市应店街镇巽坞村1号郦汉明车辆维修店院内,在被告人戈卫刚指引、望风下,被告人腾召文翻墙进入院内,利用被告人戈卫刚事先窃得的车钥匙,窃得被害人吕某价值83330元的北京现代朗动轿车一辆,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2017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腾召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戈卫刚。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吕某,吕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戈卫刚、腾召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戈卫刚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戈卫刚、腾召文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戈卫刚、被告人腾召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腾召文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被告人戈卫刚、腾召文的供述和辩解,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平面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戈卫刚、腾召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戈卫刚、腾召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腾召文具有立功情节,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戈卫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二0二0年一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腾召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岚人民陪审员 石 璐人民陪审员 赵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林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