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特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龙龙其他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龙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特93号申请人:王龙龙,男,194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王龙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龙龙述称,被申请人王秀英系申请人的母亲。1988年11月底,王秀英从家里走失,走失后家人一直寻找未果,之后申请人报警。1989年,发现母亲在哥哥家,后母亲在1989年8月中旬从哥哥家出走,未有行踪。申请宣告王秀英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秀英,女,191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陈述,下落不明人王秀英与父亲(已去世,姓名不详)共生育三个子女,即申请人王龙龙、王毛毛(已去世)、王翠翠。王秀英父母均已去世。申请人王龙龙于1990年12月21日向公安机关陈述,“……一九八九年中旬,我母亲王秀英突然从哥哥家私自离开,几经周折,一直未找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4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秀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秀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秀英自1989年被报失踪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王秀英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宣告王秀英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秀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闵 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菊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