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姜凯与孙根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凯,孙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375号申请人:姜凯,男,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关中,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孙根良,男,196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姜凯与孙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凯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根良所有的银行存款4万元进行冻结或对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姜凯以现金4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根良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卜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晓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