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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钟扬辉与徐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扬辉,徐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476号原告:钟扬辉,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拿口镇册前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被告:徐孝辉,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原告钟扬辉与被告徐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意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扬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钟扬辉负担。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