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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肖候钢、陈振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候钢,陈振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5执78号申请执行人:肖候钢,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陈振志,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候钢与被执行人陈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5执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勤模审 判 员  林华杉代理审判员  连加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芯池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