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卞宗明、赵春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宗明,赵春宜,王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卞宗明,男,汉族,1956年7月17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赵春宜,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被执行人王媛,女,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85********,住宜昌市深圳路*********室,系赵春宜之妻。申请执行人卞宗明与被执行人赵春宜、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春宜、王媛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95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