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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447号原告:杜某,女,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吕海棠,廉江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1,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法定代理人:周某2,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被告的父亲。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被告的母亲。原告杜某诉被告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如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鸿志、人民陪审员宋维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庞雪霞担任记录。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海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周某2、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4月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交往仅3个月,双方就于××××年××月××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儿子周某3于2014年农历7月初四出生。婚后,我和被告外出东莞打工,一心憧憬共同创造幸福生活,但被告怪异、荒诞的种种暴力行为让我对婚姻的幻想破灭了。被告身患精神分裂症多年,婚前刻意隐瞒病情,欺骗我与其结婚后,狂暴本性逐渐暴露,控制欲强,有被害妄想症,时常胡言乱语说我要害他,无论什么事一不顺从他意,被告立刻就对我拳脚相向,完全不顾我生命安全往死里打,我怀孕时被告照打无误,若不是被告母亲发现及时拉开,我早已被打流产。此外,被告每晚都对我进行性虐待,禁锢我人生自由,稍有不从,被告就吵闹打个不停,整晚不让我睡觉,完全不体谅我白天上班的辛苦,长此以往,我被折磨得身心俱疲、苦不堪言。为了治好被告的病,为了家庭的和谐完整,我默默忍受,一边努力打工赚钱,一边带被告到处求医问药,但被告病情愈发严重,暴力行为愈发严重,暴力次数愈加频繁,不肯吃药,不配合治疗,病发时不仅殴打我,连其父母也一样殴打,两父子常互相对打,我日夜生活在恐惧中,无法再与被告一起生活,只能搬回娘家居住,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及第三条“婚前隐瞒了××,婚后经治不愈”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理应判决准予离婚,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恳请法院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周某3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周某3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被告周某1没有答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被告的住院病案、出院记录、××入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婚前隐瞒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的事实,欺骗原告与其结婚,婚后未能治愈,对原告暴力。被告周某1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被告周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与被告周某1自愿于××××年××月××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初四生育儿子周某3。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购置共同财产,没有共同认可的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2月26日,被告周某1经广东省东升农场医院精神分裂症。2017年3月2日,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婚后有暴力虐待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周某1婚前有无刻意隐瞒病情结婚,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是自主自愿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被告婚后生育了儿子,可见原、被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被告婚前隐瞒身患精神分裂症、婚后久治不愈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法定准予离婚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婚前隐瞒了××,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久治不愈的。”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夫妻作为生活伴侣应互相扶持,特别是在被告患病的情况下,原告更应主动承担扶养义务,对被告生活更加予以关心及照顾,而不是通过离婚来逃避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这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被告周某1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周某1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如辉审 判 员  罗鸿志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久治不愈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