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四川科友电器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重庆渝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科友电器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重庆渝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425号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友电器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兴潭路20号。负责人何大勤,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69591391J。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知运,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委托。被执行人重庆渝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55号5幢22-1#。法定代表人余旺,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5163529T。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重庆渝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561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朝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