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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耀匀与丁贤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匀,丁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68号申请执行人:张耀匀,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丁贤忠,男,194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耀匀与被执行人丁贤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丁贤忠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几江街道时代购物广场B区B5幢1层3号9.48%的份额、2层3号9.27%的份额进行了拍卖,按比例该案分配1047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丁贤忠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耀匀申请将被执行人丁贤忠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已将被执行人丁贤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人丁贤忠尚欠申请执行人张耀匀489530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  江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