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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与梁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梁彬,宿丽莉,李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59号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程刚,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女,系该支行员工。被告:梁彬,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宿丽莉,女,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卫东,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以下简称雅安农商行)与被告梁彬、宿丽莉、李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安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彬、宿丽莉、李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雅安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梁彬归还雅安农商行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53558.42元;2.判决梁彬给付雅安农商行从2017年1月3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3.判决被告李卫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梁彬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向雅安农商行申请借款。2014年6月27日,梁彬与雅安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梁彬向雅安农商行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10‰,逾期贷款利率执行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份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同日李卫东与雅安农商行签订《个人保证合同》,李卫东自愿为梁彬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梁彬的债务履行期限界满之日起二年。上述合同签订后,雅安农商行依约向梁彬发放了借款200000元。借款到期后,梁彬归还了雅安农商行本金10000元,利息归还至2015年6月26日。之后经多次催收,梁彬未归还借款,李卫东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梁彬、宿丽莉、李卫东未答辩。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雅安农商行起诉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有雅安农商行举证,并经本院认证的借款申请书、担保承诺书、个人借款合同、个人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借款催收通知书、利息清单及雅安农商行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雅安农商行与梁彬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与李卫东达成的《个人担保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梁彬在借款到期后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支付利息,但梁彬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履行该义务,至今尚欠雅安农商行借款本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梁彬的借款已经到期,雅安农商行要求梁彬归还借款190000元和支付2015年6月27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雅安农商行主张逾期罚息,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为此,从2015年6月27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应按月利率15‰计算。双方约定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份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本案中,梁彬已归还了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雅安农商行要求支付复利的主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李卫东为梁彬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梁彬逾期未归还借款的情形下,李卫东依约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李卫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梁彬追偿。雅安农商行将宿丽莉作为本案被告起诉,并未对宿丽莉提出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作审理。被告梁彬、宿丽莉、李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借款19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6月27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卫东对被告梁彬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6元,由被告梁彬、李卫东负担。被告梁彬、李卫东应负担的4746元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已经交纳,由被告梁彬、李卫东在本案执行时支付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议审 判 员  张秀荣人民陪审员  黄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