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乾宇与被申请人李小文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乾宇,李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55号之三申请人:张乾宇,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李小文,男,汉族,1983年12月27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新0104财保55号的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小文价值10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张乾宇请求解除担保财产和被申请人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乾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张乾宇位于×××的(房权证××区字第×××号)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冻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陆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