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益华、赵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益华,赵勤,熊承松,冯友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73号申请人周益华,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赵勤,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熊承松,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冯友元,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申请人周益华、赵勤与被申请人熊承松、冯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熊承松、冯友元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益华、赵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承松、冯友元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兆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