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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艳珍、黄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珍,黄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珍,女,1954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南丹县。被执行人:黄忠勇,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水电公司职工,现住南丹县。申请执行人李艳珍与被执行人黄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27日作出的(2002)丹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忠勇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李艳珍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黄忠勇履行的义务为:41.796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对黄忠勇于2005年自行给付申请人30000元,2015年9月28日申请人李艳珍与被执行人黄忠勇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协议达成时被执行人黄忠勇给付申请人9000元,2016年4月份又给付申请人10000元,之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黄忠勇现在南丹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工作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黄忠勇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1执恢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