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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安徽天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姚化明物业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8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安庆路279号中环汇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378941(1-1)。被执行人:姚化明,男,住合肥市徽州大道695号绿园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79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姚化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物业费及违约金3000元、执行费50元,总计30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化明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30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