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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5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新德与杨再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德,杨再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5民初240号原告:陈新德,男,1973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现租住贵州省镇远县。被告:杨再琪,男,现年46岁,住贵州省镇远县。原告陈新德与被告杨再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新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陈新德负担。审判员  邓怀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语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