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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78号移送单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年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5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15000元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现已履行到位,我院应对该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5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1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连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