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周建平申��执行査贵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平,查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906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平,男。委托代理人:蔡东梁,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进,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查贵明,男。申请执行人周建平与被执行人查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建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查贵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本院调查结果。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戴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