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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邱和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附件:主送: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焦名源。被告人邱和贵,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沙塘村19号。2007年8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6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1日凌晨至1月2日4时,被告人邱和贵在其位于海口市××镇别墅家中为陈珠吉、黄广则、程春姝、郭怀仁、黄天云、吴多林、李果七人吸食毒品开心粉提供场所。2017年1月2日4时许,海口市公安局东营边防派出所民警在海口市××镇被告人邱和贵的别墅家中抓获被告人邱和贵及吸毒人员陈珠吉等七人。经检测:邱和贵、陈珠吉、黄广则、程春姝、郭怀仁、黄天云、吴多林、李果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二、2017年1月2日4时许,海口市公安局东营边防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邱和贵位于海口市××区的家中搜查并扣押改制射钉枪一支和弓弩一把。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改制的射钉枪是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和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两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邱和贵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和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黑色改装射钉枪一把、黑色弓弩一把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通讯工具iPhone6S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积海fn45yuaopkeoeqf7sy案件唯一码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苏运基速录员赵远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