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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波、李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波,李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052号原告: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路590号。法定代表人:李长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伟,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波,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李仁,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波、李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62元,由原告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