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波、李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波,李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052号原告: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路590号。法定代表人:李长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伟,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波,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李仁,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波、李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62元,由原告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