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张某某冯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财保11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1幢1-3、2-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397270。负责人:李德渝。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冯某某,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冯某某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冯某某银行存款28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出具担保函(保全金额为:28万元)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