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陈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陈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住所地开化县音坑乡。法定代表人:汪瑜。被执行人:陈幸福,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与被执行人陈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3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债务。截止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支付案件受理费56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1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方 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