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9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与张任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张任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9887号原告:深圳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组织机构代码:57731333-5。法定代表人:罗文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文、叶玉洁,杭州市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任飞,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诉被告张任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458.50元,由深圳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何建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寿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