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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聂达与被告刘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达,刘满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4112号原告聂达,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刘满生,男,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原告聂达与被告刘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聂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达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聂达���担。审 判 长  罗文林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韩 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