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康发生、蓝桂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发生,蓝桂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195号原告:康发生,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代理人:钟芳来,会昌县文武坝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桂娣(兰桂娣),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康发生与被告蓝桂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将借款还清,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发生负担。审判员 邱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江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