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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一品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福建省一品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初133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军,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省一品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陈政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峰,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一品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月华代理审判员  朱俊平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舒惠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