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联安纸业有限公司、联安纸业(福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市联安纸业有限公司,联安纸业(福建)有限公司,张力强,李宝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454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柳怀民,公司员工。被告:漳州市联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北斗福星工业园7#厂房。法定代表人:张力强。被告:联安纸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金珠片区金石路以南。法定代表人:张力强。被告:张力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李宝惠,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联安纸业有限公司、联安纸业(福建)有限公司、张力强、李宝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