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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芝兰与被告陶小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兰,陶小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3民初2121号原告:王芝兰,女,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宏,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芳,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小汉,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王芝兰与被告陶小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芝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小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芝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陶小汉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1分的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陶小汉负担。事实和理由:陶小汉承租王芝兰的门面房经营“伟星”管道。2016年元月1日,陶小汉称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王芝兰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分。之后,陶小汉未偿还上述款项,并关闭经营的店铺。陶小汉未发表辩称意见。王芝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陶小汉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王芝兰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的事实为:陶小汉长期承租王芝兰的门面房。2016年1月1日,陶小汉称开分店需要资金周转向王芝兰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该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芝兰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利息一分。此据借款人:陶小汉2016年元月1日”。之后,陶小汉未偿还上述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陶小汉向王芝兰借款并出具借条确认,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王芝兰随时可以请求返还,陶小汉应当根据王芝兰的请求及时返还。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一分”,应视为月利率1%,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王芝兰请求陶小汉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小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芝兰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933元,由被告陶小汉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玲玲人民陪审员  汤越吟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艳洁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