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才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3001刑初20号公诉机关合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才某某,男,住甘肃省合作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合作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作市人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才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赟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前车追尾,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认为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才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才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才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勇 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德吉卓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