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与林强、王欢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林强,王欢欢,罗明艳,陈建明,袁吉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5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行长。被告:林强,男,汉族,1979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欢欢,女,汉族,1991年12月,住址同上。被告:崔永强,男,1980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罗明艳,女,汉族,1981年9月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陈建明,男,汉族,1964年7月,住德州市。被告:袁吉芹,女,汉族,1963年2月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与被告林强、王欢欢、崔永强、罗明艳、陈建明、袁吉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保全费520元,共计97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