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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伟哲、王平和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哲,王平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哲,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被执行人王平和,男,1962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张伟哲申请王平和物权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7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伟哲于2017-3-3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76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廷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瑞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