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贾洪松、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贾洪松,张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422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7Y。负责人:李小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卿,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智刚,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贾洪松,男,汉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萍,女,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贾洪松、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洪松、张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贾洪松、张萍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12626.99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2月23日,利息为18218.24元、罚息为1436.59元;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2.被告贾洪松、张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被告贾洪松、张萍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8日,被告贾洪松、张萍共同向原告递交《广发银行生意通贷款申请表》,向原告申请215000元的单笔贷款。原告批复同意后于2016年4月28日与被告贾洪松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编号:111169000202),约定:被告贾洪松向原告借款215000元;采取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每月的28日为还款日;借款期限为120个月;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以年利率15%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被告发生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合同同时约定,由于被告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及有关税费等,由被告负担。2016年4月28日,原告依被告的申请,向其发放了贷款215000元。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开始未能足额偿还款项,截至2017年2月23日,拖欠贷款本金212626.99元,利息18218.24元、罚息1436.59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原、被告之合同约定,被告逾期偿还款项,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作为合法债权人,依约有权宣布被告与原告之间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全部清偿债务,并依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另,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不得已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产生了前期律师费1000元,应由被告承担。另,本案借款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被告贾洪松、张萍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2016年4月18日,被告贾洪松向原告申请个人信用贷款21.5万元,被告张萍在“借款人及配偶”处签名并声明:若本次申请贷款获批,本笔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原告诉前未向被告送达借款提前到期的通知,本案受理后,本院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状、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两被告于2017年3月26日收到上述材料。根据原告提供的《不良贷款起诉对账单基本信息》,截至2017年4月11日,被告贾洪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2626.99元、利息22349.21元、罚息2221.4元。三、原告委托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收费方式为“基础收费+风险收费”,基础收费1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广发银行生意通贷款申请表》及《个人贷款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广发银行生意通贷款申请表》及《个人贷款合同》约定涉案贷款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贾洪松未按期足额偿还,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可以宣布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即变更合同。此变更权属形成权,变更通知到达时生效,原告在诉前并未发出变更通知,则以本案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之日为变更合同的通知到达时间,即2017年3月26日。故,被告贾洪松应向原告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罚息。律师费《个人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负担,原告亦提供《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其聘请律师及律师费的具体金额。结合本案标的额,律师费基础收费1000元低于《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提供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夫妻关系的证据,且被告张萍在《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中“借款人配偶签名”处签名确认,证明案涉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张萍确认该笔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贾洪松、张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2626.99元及利息(至2017年4月11日的利息为22349.21元、罚息为2221.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2.5%计罚息);二、被告贾洪松、张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财产保全费1686元,合共4086元,由被告贾洪松、张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婉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