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凤各、尹翠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各,尹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139号之一申请人王凤各,女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尹翠红,女性,汉族,住东明县。关于王凤各与尹翠红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4月10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125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尹翠红驾驶的袁安祥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尹翠红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号:鲁R×××××。二、扣押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