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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管冬生与谢拾英、肖克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冬生,谢拾英,肖克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350号原告:管冬生,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万福(系原告儿子),住安福县。被告:谢拾英,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告:肖克传,男,成年人,汉族,经商,住安福县。原告管冬生与被告谢拾英、肖克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管冬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冬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冬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管冬生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凤人民陪审员  朱群英人民陪审员  黄冬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