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管冬生与谢拾英、肖克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冬生,谢拾英,肖克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350号原告:管冬生,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万福(系原告儿子),住安福县。被告:谢拾英,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告:肖克传,男,成年人,汉族,经商,住安福县。原告管冬生与被告谢拾英、肖克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管冬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冬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冬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管冬生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凤人民陪审员 朱群英人民陪审员 黄冬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