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1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丰润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祥和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丰润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祥和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514号之一原告:江门市丰润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素玲。被告:江门市新会祥和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梁剑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丰润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祥和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丰润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新会祥和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丰润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新会祥和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保全费260元,两项合计460元,由原告江门市丰润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文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戊喜 来源:百度“”